9月11日起,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将开始,此次笔试在28个省份举办,各省份的报名公告已陆续公布。根据教育部的最新文件,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免试认定教师资格。
28省份启动报名 10月31日进行笔试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此前发布的消息,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报名工作,将于9月11日开始。
从日前各省发布的报名公告来看,此次考试在28个省份举办,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从现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来看,该考试在多数省份一年举行两次,一般笔试分别安排在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11月,提前1—2个月启动报名。
今年1月,上半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在全国26个省份启动,不过,由于疫情原因,原定于3月中旬的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前期已通过的笔试科目成绩和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一年。
为减轻对考生的影响,人社部、教育部等七部门于4月份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消息,下半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时间为10月31日。
教师资格考试,这些学生可以免试!
需注意的是,就在本次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前夕,9月4日,教育部公布《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文件要求,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本次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前夕,教育部考试中心也提醒,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也可自愿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上述考生如已报名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含2020年上半年转考至下半年考生),若放弃考试须在9月11-16日期间,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申请退费。
“这一改革对于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都有促进作用。”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储朝晖对记者表示。
华图教育教师项目专家杨峰也分析,从长远来看,国家对教育质量愈加重视,对师范生的培养更加看重,对师范生培养也必然是“严进严出”。
“这一方案无疑让师范生走上教师岗位的路径更加清晰,让师范院校的培养目标更加明确,让教师资格考核的维度更加多元。”杨峰说。
教师资格考试不断升温
近年来,教师资格考试越发受到舆论关注,近两年里,每年举行两次的教师资格考试,每次报名人数都在数百万级以上。
以2019年为例,按照教育部此前透露的数字,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全国28个省份参加统考,报名人数高达590万,创历史新高。加之参加上半年考试的290万考生,2019年全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数近900万。
对于下半年的教师资格考试,杨峰分析,由于疫情之下“先上岗,再考证”政策,以及上半年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影响,即将在10月末举行的本次教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数或将创下新高。
对于教师资格考试趋热的原因,储朝晖对记者分析,一方面,“持证”是教师上岗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逐渐要求培训机构任职的一些教师也要取得教师资格证。
如专家所言,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明确将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严格教师准入,提高入职标准。
此外,近两年国家层面陆续下发多项政策,要求线下、在线教育机构的中小学培训教师均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例如,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明确“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原来我们理解的教师主要是在公立学校任教的教师,不过,民办学校以及大量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和准入门槛也逐步在调整完善。”储朝晖表示,随着社会对教育范围的理解更为丰富,对教育概念的界定更为细致,这些改革调整都将使教师资格认定更加规范。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探索抑郁症防治特色服务工作方案》,其中,各个高中及高等院校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测评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工作方案》还提到,中学、高等院校均设置心理辅导(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中学、高等院校所有学生的必修课,每学期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指导学生科学认识抑郁症,及时寻求专业帮助等。
《工作方案》强调,在试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加强协作,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利用影视、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抑郁症科普知识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抑郁症防治科普宣教力度,拍摄制作专业权威且通俗易懂的抑郁防治科普宣传片,普遍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的认识,减少偏见与歧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深入学校、企业、社区、机关等,开展抑郁症相关公益讲座。在公共场所设立或播放抑郁症公益宣传广告,各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室(卫生服务中心)向居民提供科普宣传资料。
2020年有多让人焦虑?百度指数显示,这是10年来焦虑值最高的一年。一方面,国家需要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企业要研究如何通过转型升级占领市场,而个人则是考虑如何在云云众多的求职者中拿下理想的offer。归根结底,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如何培养新型高端人才。
金融行业也迫切地需要新财经人才。培养新财经人才不仅要求专业知识复合、能力聚合和思维整合,更要求教育、经济、科技和实践的深度交汇,以跨学科和融通性为主要特征,达成财经学科思维和知识体系的重塑,这需要整个教育行业的参与,共同推进财经职业教育升级。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升级
职业教育目的在于为新时代国家发展培养更多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既是国计也是民生,是教育也是生产生活。因此近年来国家一直颇为重视职业教育行业发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是升级密码。
2019年2月颁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正式启动“1+X”证书制度(即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积极推动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打造。也在这一年,高顿教育以培育“新财经人”为共同愿景,加快了在高校和企业层面“终身智慧财经教育生态”的打造,保证了国内财经人才的持续输送。
据了解,高顿教育自2010年开始与高校进行官方合作,截至目前已与国内外300多所高等院校开展教学合作,内容涉及会计专业学科建设、实习基地建设、会计资源共享、海外留学等多个方面,一方面为校方引入ACCA、CMA、CFA、FRM等国际高端财经证书,另一方面与高校自身的人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通过课程植入、共建实习基地、提供高顿教育基金、学术交流与合作、就业创业指导等方式,提升高校在财会、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上的改革与创新,得到合作院校的高度认可。
网罗全球名企资源成就学生年轻梦想
就业是考验高校人才培养和转化成果的重要指标,本着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哺教学的思路,高顿教育依托多年来服务过超15万家企业的经验和资源设立职业发展服务中心,吸引了25000多家国内外名企入驻,为学员提供丰富的国内外实习就业机会。不仅有效促进金融学子实操能力落地,研究探索智能金融、量化投资等新兴技能在金融行业的推广和应用,更为企业和社会输送大批优秀新财经人才。
目前,职业发展服务中心已与5000多家企业达成了人才推荐合作。其中80%为世界500强、顶尖券商、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领军雇主,每年为财经学子提供近10万人次的实习和就业机会。每一家知名雇主均由职业发展服务中心猎头团队专项开发,在保障雇主质量与岗位真实性的同时,向雇主提供财经大学生岗位的猎头推荐服务,通过优先推荐的方式,向高顿学员及高顿合作院校的学子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求职机会。
与海内外高校联合建设方向班和实训基地,刺激高校实践教学;依托自身企业资源,为高校学子提供就业指导和实习实训名额,助其学以致用,作为联动校企的中间平台,高顿教育为高校人才培育和企业人才输送探索出了一条闭环之路。
未来,高顿教育将继续坚守教育初心,为教育强国建设、职教体系建立、实现教育兴国梦想贡献自身力量,并以培养“新财经人才”推动新商业文明发展。
9月9日,教育部公布第三批国防教育特色学校遴选结果,拟认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093所学校为第三批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公示期为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15日。
本批次1093所国防教育特色学校中,包含本专科高校共计90所。其中本科院校60所,专科院校30所。
第三批国防教育特色高校具体名单如下:
据悉,国防教育特色学校自2016年开始遴选,此前已有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在内的5812所学校被入选“国防教育特色学校”。
国防教育特色学校遴选,旨在推进学校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学校创造性地开展国防教育,鼓励创新发展,探索典型经验,突出区域特色,发挥特色学校在学校国防教育中的示范作用;加快国防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融合,形成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和教学方法;引导学校加强国防教育,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学校国防教育工作水平;对经遴选认定的学校,由教育部命名为“国防教育特色学校”。
要与海鸥做一会儿朋友......
说到夏天一定要做的事是什么呢?当然是玩水呀!就在前天,创元教育集团组织全体员工到中国唯一一个因皇帝帝号而得名的城市——秦皇岛抓住这2020年夏天的小尾巴。
收拾好行囊,我们一起出发
乘坐渔岛游船
观看渔岛表演
应该没有什么能比海边更像夏天了吧?
渔岛美景
小编要在此推荐大家一定要去碧螺塔后边的海滩,有一处礁石,还是邓小平爷爷曾经钓鱼的地方哦~在这里拍照简直不要太好看!而且礁石的缝里还有很多小惊喜等你去发现,在岸上荡着秋千,吹着海风非常惬意。
赶海、喂鸽子,感受大海和动物带来的快乐
大概这就是开头说的和海鸥做朋友吧?
大家排排坐一起看海
却坐在不足一平米的椅子上...
赶快上路吧
不要有一天我们在对方的葬礼上说
要是当时去就好了
我们一起期待下次的旅行吧!
今天是第36个教师节,中国现有各级各类专任教师1732万人,其中,数百万乡村教师、近百万特岗教师、数十万支教教师坚守在最边远、最贫困、最艰苦的地区……
近年来,教师的待遇保障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确保教师工资水平、扩充教师岗位、减轻教师负担……一系列利好政策密集出台!
确保教师工资待遇
过去有句俗话,“家有五斗粮,不当孩子王”。教师虽然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在不少人眼里,这个职业的待遇与福利却没有那么理想。
不过,这样的说法已经过时。保障教师群体的薪资待遇,越来越受到国家及地方层面的高度重视。
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当时《意见》中已明确提出,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教师,要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近年来,提升教师工资待遇一直在不断推进中。
今年3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发出通知,对2020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安排,2020年3月—7月,各地对照督导内容逐项开展全面自查,原则上覆盖所有县(市、区);9月-10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督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实地督导。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通知中还强调,督导结束后,督导结果将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问题比较严重的省、市、县进行问责,并在中央主要媒体公布。
扩充教师队伍
除了保障薪资待遇,如今,教师岗位也在不断扩充中。
今年5月起,教育部等6部门共同主办了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百日冲刺”行动。
其中,充实基层专项计划行动中明确,“特岗教师”计划将增加招募规模5000人,今年招募规模将达到10.5万。适当扩大“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中央基层项目实施规模。将招收40多万毕业生补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采取“先上岗、再考证”的举措,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配备。
与此同时,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也在改革中。
根据教育部9月印发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为教师减负
各种督查检查评比名目繁多、学校向教师摊派各类教学工作外的任务……以往,这些极大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师增加了额外负担。
为了减轻教师的负担,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提出必须牢固树立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的理念,切实减少对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必要的干扰,把宁静还给学校,把时间还给教师。
上述《意见》明确,要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切实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培训活动,等等。此后,不少省份也陆续列出了具体减负清单。
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作为坚守在最基层的园丁,乡村教师的待遇保障近年来也受到公众的关注。
对于这一特殊的教师群体,利好政策也不断出台。
今年9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就提出,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对长期在乡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为深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缓解乡村学校人才短缺问题,《意见》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挖潜乡村教师编制配备。
在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生活待遇等方面,《意见》明确,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逐步完善乡村教师住房、医疗、救助等政策保障,不断提高乡村教师获得感。
十年,1680万人次教师参与“国培计划”
在教师的培训方面,此前中国开展了全球最大规模教师培训行动“国培计划”十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经费172亿元。其中,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投入超过159亿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师教育中心发布的“国培计划”蓝皮书(2010-2019)。十年来,共有31个省、市、自治区约1680万人次教师参与了“国培计划”,其中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参训人次占比94%。“国培计划”已覆盖全部深度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区乡村教师。
据统计,2010-2014年,“国培计划”培训教师700多万人次,农村教师占96.4%。2015年至今,“国培计划”集中支持农村教师,基本实现了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的全覆盖。
“国培计划”还专门设立了边远贫困地区农村校长助力工程,迄今培训了13900名农村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为办好每一所农村学校打下基础。
更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报考师范专业的学生越来越多。
在近期教育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2018年,各地高考成绩排在本省前30%的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的比例平均为18.3%。2019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3.4%,其中最高的两个省份的比例是55.3%和49.8%。这也就意味着,正有越来越多优秀的年轻学子加入到园丁的行列中。
来源:中国新闻网
教师厅函〔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明确:“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地要结合职业院校承担扩招任务、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学时(学分)应核定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因素。”
为落实《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6月,山东省结合职教创新发展高地建设,积极探索绩效分配改革,将高等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额核定系数最高提高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准线的5倍,较大地提高了绩效工资总量。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教师工作司。
附件:《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更好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激发高等学校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高等学校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绩效工资分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有效开展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要按照规定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完善人事管理系统,及时维护人员信息,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成效,列入高等学校分类考核内容,改革不到位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落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一)自主搞活内部分配。高等学校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省统一规定的除外),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
(二)下放内设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根据二级单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果贡献等情况,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
(三)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机制
(一)建立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结果,结合高等学校财政拨款、创收收入、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调控绩效工资水平。高等学校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控线,按基准线的2.3倍确定,限高线按基准线的5倍确定。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调控线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征缴调节基金。
(二)优化绩效工资结构。高等学校要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到2020年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
四、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一)加大教学岗位绩效工资激励力度。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教师、教学倾斜,提高教学工作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比重,有效体现教师课时量和工作绩效,加大对教学型名师、教学成果奖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约束机制,更好引导教师投入教学。设立教学型教师年度专项奖励,健全完善教学型教师业绩评价机制,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优秀的,可给予重点奖励。
(二)落实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励绩效。加强对科研项目立项、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发明专利、论文著作、智库成果和标准制定等科研奖励管理,突出质量创新导向,合理确定奖励等次,分类明确奖励标准,高水平成果可设立单项奖,激发教师科研工作动力。
(三)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鼓励高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控制基数。对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的高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将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工资、 科研绩效和成果转化收入三元薪酬结构。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 70%,不高于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成果转化净收益给予一定奖励。
五、完善各类岗位绩效分配调控机制
(一)完善岗位分类管理机制。高等学校要严格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调控,科学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工勤等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合理调节不同岗位的收入,不得平均发放或按岗位津贴级别标准发放,充分体现业绩和贡献导向,拉开档次,有效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二)完善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结果分类确定绩效工资水平。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优秀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发放;考核良好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发放;考核一般等次的,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发放;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或不定等次等情况,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倍发放。
(三)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国家和省重大奖项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各市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所属高职院校分类考核办法,依据本指导意见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9日
北京将持续实施市级财政支持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根据乡村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制定差别化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每月补助最低1400元,最高4000元;支持相关区政府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支持有关区为乡村教师租赁周转房,帮助乡村教师解决住房困难。
来源:北京市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
(一)明确免试认定范围
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本方案所指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
本方案所指公费师范生是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或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师范生。
(二)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师范类专业培养方案应符合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把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融入到日常教学、学业考试和相关培训中。
(三)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另行印发),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1. 加强培养过程性考核。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重点考核师范生思想品德情况及师德素养、教师教育课程学业成绩、累计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含教育部推荐的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免费课程完成情况)等。
2. 统一组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所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要求、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参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确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统一命题,统一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合理控制考核合格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命题组应包含校内外教师教育专家、一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等。
3.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机制。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成立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本校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
(四)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1. 对以幼儿园、小学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附件1),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申请认定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
2. 对以初级中学学科教师、高级中学学科教师、中职文化课学科教师、中职专业课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附件2),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3. 对以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附件2),应在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中加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其中,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已开考的科目,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未统一开考的,由学校在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中统一命题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申请认定与“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五)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严把人才培养质量关,对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内容包含思想品德及师德情况、任教学段和任教科目、有效期起止时间等,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样式。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在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学习期间,仅可获取一本《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六)优化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
根据自愿原则,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终于等来开学,“神兽”们从电脑屏幕前回到久违的教室。从过年开始,疫情给中国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线上“迁徙”,当学生再次回归传统的线下课堂,在线教育还会受宠吗?
疫情开始时,伴随着“停课不停学”政策的出台,在线教育成为唯一选择,并深刻地影响了学生、教师、家长。这无疑为在线教育行业提供了快速发展的契机。在青创头条数据团队形成的8月创业公司传播影响力排行中,跟谁学、VIPKID、新东方在线等均上榜并位于前列。
在线教育产品的日活量显著增长。中研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5年云教育平台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显示,疫情期间在线教育行业的日活量从平日的8700万上升至春节后的1.27亿,升幅达46%。
那段被迫宅在家里的时光加速了家长对在线教育产品的尝试和认知,增加了在线教育产品的普及率和曝光率。但弊端同样显现。不少家长表示,线上教育使得孩子和老师之间的情感维系较弱,线上授课效果不佳,还担心会影响孩子视力。
不过,活泼生动、科技感十足的在线教育产品仍然颠覆了学习体验,比如过去孩子做题后需自己对答案,现在用手机一扫码即知道结果,并分析掌握知识点情况,错题还有详细解释。尤其对于三四线城市来说,可以让学生享受到全国最顶级的名师资源,并且大幅降低了成本,这具有不可替代性。
进入后疫情时期,线下教育机构逐渐恢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又多了。同时,在线赛道竞争加剧,头部企业优势愈发明显。在暑期黄金档时期,在线教育企业在各热门节目、商圈进行广告轰炸,并通过价格争取用户,以学而思为例,不时推出低至几十元的课程降低获客成本。
纵然线上教育正在面临困境和挑战,但青创头条传播影响力排行中受关注的事件也表明,有不少人看好它们的前景。8月,K12在线教育平台VIPKID单位运营利润扭亏为盈,这将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对在线教育行业的热情。
目前来看,线下面对面的教学环境对于学生来说仍然不可替代,开学后,线上教育企业要发挥优势,推陈出新,与线下进一步相融合,将更多的资本力量沉淀在教育质量上,才能将自己的竞争优势凸显出来。
帮助学生适应是关键
经过了上半年大部分时间的居家学习和暑假期间的放松,开学后学生对校园生活需要再适应。老师的教学安排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避免“满灌式”,不搞开学摸底考试,帮助学生度过在校学习生活的适应期才是关键。
老师要保持足够耐心,对学生循循善诱,多加鼓励和引导,关注学生的学习心态变化,帮助他们树立学习信心。及时了解学生返校可能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并予以及时的帮助。积极营造班级氛围,增强集体学习生活的吸引力和归属感。
心理教师要加强开学后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策划与设计,关注特殊学生群体的心理变化,加强危机预防。可开展“一对一”心理评估和心理危机干预,持续关注,做好学生返校后的心理干预工作预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9月7日,2020年全国教师发展大会在京召开,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作出谋划部署。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翁铁慧主持会议。
陈宝生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教师提出殷切期望,对做好教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甘于奉献。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全国1700余万大中小学教师面向2.8亿学生开展了一场大规模在线教育实践,有效实现了“停课不停教、不停学”,为中国特色的复学复课、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重要贡献。
陈宝生强调,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教师队伍基础地位更加坚实、履行使命更显担当、制度举措更加完善,已具备向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条件和坚实基础。教育系统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破除教师发展方面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开启全面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新征程。一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让有信仰的人讲信仰。要完善师德建设制度,打造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坚决查处师德师风违规行为。二是大力振兴教师教育,让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要在加强体系、提升层次、质量保障、创新融合上下功夫。三是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让好老师不断涌现。教师资源配置要“更均衡”,教师职业发展要“更通畅”,教师考核评价要“破五唯”。四是不断提升教师地位待遇,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要重投入、清负担、给尊严、强宣传,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五是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让惠师强师政策落地生根。要着眼全局、主动谋划,抓全局、把方向,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四川省教育厅、上海市奉贤区政府、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南昌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在会上作交流发言。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部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
来源 | 教育部官网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进行了部署。
《规定》明确,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命题工作规范管理,积极深化分类考试改革。2021年起,全面推进经济类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考试改革试点,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供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6个经济类专业学位选用,招生单位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
《规定》强调,进一步加强调剂工作规范管理。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规定》要求,进一步推进科学精准划线。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其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开划线,不再统一划线。
《规定》还明确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安排在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招生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推广网上报名确认工作。
为帮助考生深入了解招生政策,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将于9月19日至23日在“研招网”上开展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周活动,届时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将在线回答考生提问。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函〔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年8月24日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
(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五章 命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 初试
第三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进行了部署。
《规定》明确,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命题工作规范管理,积极深化分类考试改革。2021年起,全面推进经济类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考试改革试点,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供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6个经济类专业学位选用,招生单位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
《规定》强调,进一步加强调剂工作规范管理。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规定》要求,进一步推进科学精准划线。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其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开划线,不再统一划线。
《规定》还明确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安排在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招生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推广网上报名确认工作。
为帮助考生深入了解招生政策,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将于9月19日至23日在“研招网”上开展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周活动,届时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将在线回答考生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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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技校学习学费贵不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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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样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学费?
申请免学费,主要面向技工院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5类在校生: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
那谁能申请助学金?
申请助学金,主要面向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4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简称“11+3”)技工院校农村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
助学金具体标准由各地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雨露计划”是怎么帮助贫困家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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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科建设是面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百年变局,高等工程教育超前识变、积极应变、主动求变,从教育思想、发展理念、质量标准、技术方法、培养范式全方位给予的战略应答。新工科建设自2017年提出以来,经历了从概念到形成共识,从轰轰烈烈到扎扎实实的发展历程,引发国内外教育界、产业界的高度关注,产生了极大影响,形成一套新思想、新方法、新理念、新模式,正逐步改变中国高等工程教育的面貌。
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能源局等密切合作,把握“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转型升级中资源、要素的流动、分裂、聚合等新规律,聚焦“新的工科专业、工科的新要求”建设内涵,着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新工科建设启动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储能技术学院建设等系列工作,是高等教育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推出的战略性举措,是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育建设未来技术学院,提升国家锐实力
未来技术学院建设瞄准未来10-15年的前沿性、革命性、颠覆性技术原创,培养未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提供优质资源和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为抓手,以体制机制改进为保障,突破常规、突破约束、突破壁垒,强化变革、强化创新、强化引领,推进高校二级教学机构“外科手术式”的变革。在专业学科综合、整体实力强的部分高校自身建设基础上,教育部将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办法培育建设未来技术学院。
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技术学院将通过凝练未来技术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革新教学组织形式、打造高水平教师队伍、深化国际合作、汇聚各方资源、优化管理机制等,培育一批在前沿交叉科学与未来技术领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打造能够引领未来科技发展和有效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教学科研高地。
培育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提升国家硬实力
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瞄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旨在建设若干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造就大批产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在行业特色鲜明、与产业联系紧密的部分高校自身建设基础上,教育部将按照“分区论证、试点先行、分批启动”的办法培育建设现代产业学院。
教育部将引导高校瞄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突破传统路径依赖,探索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有效衔接机制,建立新型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企业兼职教师评聘机制,构建高等教育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机制,打造一批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创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人才培养实体,为应用型高校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
探索建设各领域特色化专业学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型驱动力
教育部面向部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储能技术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网络安全学院等特色化专业学院建设工作,培养大批相关领域的急需人才,服务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聚集关键“芯”,加强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教育部将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建设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国家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聚焦能源“转换器”,布局建设储能技术学院。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决定实施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建设一批储能技术学院(研究院),加快培养储能领域“高精尖缺”人才,增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聚焦数字时代之“基”,布局建设一流网络安全学院。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决定在2017—2027年期间实施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项目,探索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
聚焦信息技术之“魂”,布局建设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聚焦国家软件产业发展重点,在关键基础软件、大型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型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五大领域,培育建设一批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深化软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关键核心软件技术攻关,促进软件生态体系建设,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实现由大到强的历史跨越。
新闻1+1丨提醒!全国中小学开学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9月1日,全国各地陆续迎来秋季新学期开学。截至9月1日,除海南省和广东省汕尾陆丰市9月7日开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兵团延期开学(9月1日起线上教学)外,其余各省(区、市)中小学已分期、分批、错时、错峰开学。
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新学年跟以往有什么不同?疫情防控如何继续?落下的课程怎么弥补?孩子们的心理需要重视吗?《新闻1+1》今日连线教育部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登峰,共同关注这个特殊的开学季。
全国中小学开学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教育部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王登峰:第一,中小学开学老师和家长都应该帮助学生认清这次开学跟以往的变化是什么?最大的变化就是要做好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同时还要做好线上线下教学的衔接,以及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学习给自己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带来的一些变化,新学期开始之后必须要做出调整,我想这可能是所有的学校都要关注到的一点。第二,学校和老师家长要帮助孩子们树立正常的或是健康的生活方式,原来上网课、不能开学的情况下,不管是家长还是学生要求都会放松一些,而开学之后这方面可能要恢复到正常。第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居家学习很多学生用眼的时间会严重拉长,不光是以学习为目的,非学习目的看视频的时间可能也会极大地增加,这对孩子们的视力来讲是非常大的影响。希望所有学校在开学之后要做好视力防控的工作,能够更多组织孩子参加体育和户外活动。
工企业函〔202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举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0〕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一、活动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0月15日、16日
地点:河南省洛阳市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辽宁路1号)
相关要求:请参会、参赛人员于10月15日9:00-18:00在一层大厅东侧报到。请24强项目代表于15:00在三层宴会厅参加赛前动员会,抽签确定比赛顺序。
二、活动内容
(一)举办全国总决赛并颁奖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拟出席并致辞
(三)颁发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对接服务单位
(四)举办2020年大赛成果展
(五)举办2020年全国200强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
三、参加大赛相关活动要求
(一)请各地派2名负责大赛相关工作同志,领取“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对接服务单位”。
(二)组织24强的企业和团队参加总决赛。组织1家投融资服务机构代表、1个2020年全国200强中先进制造领域的项目参加2020年全国200强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
(三)参会、参赛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请于10月1日前将参会、参赛回执(附件1)发送至大赛秘书处办公室电子邮箱。
四、材料准备
(一)请认真填写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赛事总结报告并推荐2个优秀对接服务单位(模板见附件2),提供不少于5张区域赛比赛、投融资对接等活动照片和视频(例如宣传片)。
(二)请组织2020年全国200强项目展示材料,一是项目简介;二是不少于3张项目、产品展示的图片,及参加区域赛、项目介绍或演示的视频;三是现场展示、演示需求信息。
(三)以上材料请于9月24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cnmakerfiles@163.com,加盖公章的附件2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业务发展处。图片、视频和项目展示材料统一要求见附件3。
五、做好疫情防控
请严格按照河南省洛阳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组织低风险地区人员参加活动。请参会、参赛人员提前准备河南省健康码和行程记录,自觉配合填报信息、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
六、联系方式
(一)大赛秘书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邬文娟
联系电话:010-68200382 18210681137
电子邮件:cnmaker@miit.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407(邮编:100846)
(二)全国总决赛会务组
联系人:李静雅 联系电话:18303795710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宋恺 联系电话:010-68205301(兼传真)
附件:1.参会、参赛回执
2.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区域赛赛事总结报告(模板)
3.图片、视频和项目展示材料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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