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新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改思路和主线:“一融”指融合,即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三通”指融通、贯通、畅通,即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两提升”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它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表示。
构建相互融通的“立交桥”
长久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个普遍的认知——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
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方面,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法律也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
在职业教育内部融通方面,该法规定,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还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此外,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有效贯通也备受关注。
宋芳说,该法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还明确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职业教育一样有高学历
林宇指出,一种专门的教育类型,自然会有独立完整的学校体系和培养层次,“职业教育一样有高学历”。
林宇说,教育部将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贯彻执行一体化设计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在升学方面,将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林宇表示,一直以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的呼声很高,本次职教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将加快落实”。
高职专科的分类考试招生目前已经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组织了春季高考。接下来,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林宇介绍,接下来教育部还将稳步提升本科职业教育的规模和培养能力:“十四五”期间,设置一批适应产业发展所需的职业本科学校;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开展职业本科教育;研究落实专科高职部分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办法,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容量。
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教育部支持中高职一体化设计培养方案,通过“3+2”“五年一贯制”等方式实施长学制培养;教育与行业协同、学校与企业合作,通过中—专、专—本、中—专—本等多种学制组合,探索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行业企业培养基层一线解决实际工程技术问题的现场工程师。
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应聘通道
要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职业学校学生的出口也很重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此前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已经明确提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我们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王晓君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更好地促进他们就业创业。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2021年,人社部印发《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要求事业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着力破除社会上存在的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道,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王晓君说,该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5条政策措施,可以概括为“三同等两倾斜”: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毕业院校、专业、学历上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高技能人才和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给予倾斜支持。通知也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张启鸿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事实上,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的提高,对职业院校的积极影响是立竿见影的。2022年学校自主招生的咨询人数大大超过往年,报考人数大大超过招生计划,这是多年未有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提升职业教育地位给职业院校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为全国职教战线点亮了‘指路灯’,吃下了‘定心丸’。”张启鸿说。
来源:科技日报
2021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智能财税赛项(高职组)暨202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智能财税选拔赛日前在线上举行。大赛天津市教委主办,天津职业大学承办,历时半年,共有8所高职院校参赛。
本次竞赛为团队协作竞赛模式与个人模式相结合,分为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等三个赛段,竞赛内容涉及智能财税全流程,结合使用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可视化工具,综合测试了选手的大数据财税技术技能水平。比赛精准提炼的企业财税共享服务中心典型工作任务与大赛规程、赛题内容高度融合,将引领财税新专业建设与数字化改造。
来源:天津教育报刊社
发展和接收新团员是共青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壮大团的队伍,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充实学校共青团队伍,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激励学生“高举团旗永远跟党走”,5月2日,丰润职教中心举行线上“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2022年新团员入团仪式。
此次入团仪式由杨秀颖老师主持,随着庄严的国歌声响起,全体新团员齐唱国歌。
新加入团组织的82名新团员在于雪然老师的带领下面向团旗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字字铿锵,句句有力,充分展现了成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一员的激动心情和励志为中国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和信心。
最后,赫连书记代表校团委,向新加入团组织的82名同学表示祝贺,祝贺又一批优秀的少年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希望同学们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发扬艰苦奋斗作风,积极投身志愿活动,传递青春正能量。同时,赫连书记也对新团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珍惜朝气蓬勃的青年时期;二是要有责任意识,敢于担当;三是向其他优秀团员学习,坚定人生航向追求无悔人生。
此次入团仪式,是丰润职教中心共青团围绕庆祝中国共青团成立100周年,喜迎二十大和传承五四精神,持续深化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之一,旨在引领全校团员青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以“一代更比一代强”的青春责任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贡献青春力量。
来源:唐山市丰润区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校团委(德育处)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河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公布河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项目遴选确认结果的通知
附件:河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项目遴选确认结果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2022年4月30日,曹妃甸区职教中心理论中心组在学校党员活动室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由党总支书记王怀平同志主持,理论中心组成员刘辉、李志坚、杨景悦参加学习,党政办主任孙婧芳列席会议。
书记领学
总支书记王怀平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行了领学,从修订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新旧法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职业教育法由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由3400余字修改为12000余字,内容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而且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
新法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实现全面融合和深入合作的实施举措和保障机制,对进一步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痛点、堵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的举措。
交流感想
王怀平同志特别针对新法发生的重大变化谈了自己的理解和感悟。
一是关于1996年到2022年这么长时间首次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性;二是将普职分流改为协调发展的利好和误导及正确的定位思考;三是新的《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后应迅速做好的工作。
副校长刘辉、李志坚、杨景悦分别结合学校发展和工作实际作了交流发言。
前景展望
最后王怀平书记强调,一是要多渠道多层次组织学习,以学校党总支为引领,各支部、各部门具体组织做好学习和领会,特别是今天的理论中心组学习精神和上级有关学习安排的落实传达,上上下下全方位提高认识,引导学透、互相沟通、推进实施;二是正确引导,精准解读领会,特别指出对容易“误导”的条款和词语,要深入领会好,避免误解误判,而影响工作;三是明确发展方向,按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措施要求,开辟学校发展路径,不断提升学校影响力,乘职教新法之风,绘就我校职业教育新蓝图。
来源:曹妃甸职教中心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为深入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各院校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作为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落实全省教育系统普法规划和“十四五”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着力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开展学习研讨活动。各地各院校要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院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组织集中学习研讨。要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干部、教师培训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主题班会、专题教育的重要事项,综合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座谈研讨、学术报告等开展学习贯彻工作。
三、不断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各地各院校要统筹用好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积极面向社会各界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推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看待和选择职业教育,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参与度。
四、推动政策法规落地落实。各地各院校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教高地建设,确保“一地一案”“一校一案”落地见效。要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政策制度体系,凡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统一适用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开展“新职教法大家谈”活动。从5月开始,我厅将开展“新职教法大家谈”活动。原则上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市、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局长和各职业院校党委书记、校长均应撰写文章,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热烈欢迎社会各界学者、专家供稿。每篇稿件一般不超过2000字,请于5月4日前将稿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我厅将在“山东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山东教育发布”APP、山东教育报刊、山东教育卫视、《大众日报》教育周刊等教育媒体矩阵发布,并向省级及国家层面主流媒体推荐。在组织好相关文章撰写的同时,请各市、各高职院校于5月16日前报送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情况。
联系人:姜涛,联系电话:0531—51793808,电子邮箱:zjc04@shandong.cn。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推动我省职业院校(含举办专科教育的本科高校、技工院校,下同)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更加标准、规范、安全、有序,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校要立足实习教学和企业发展实际,坚守实习育人初心,把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服务发展作为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树牢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好《规定》出台时机,切实增强实习管理服务能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抓好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校要广泛组织学习宣传,通过专题论坛、专家解读、主题教育、案例分享研讨等形式,全方位加强对《规定》的学习解读,正确把握学生实习的重要意义和内涵要求,确保入脑入心、知行合一。还可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途径,以师生、家长和企业人员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和支持实习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压实管理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协调落实与协同管理机制,统筹加强本地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中明确的管理职责,细化管理措施。各校要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作用,细化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
四、健全完善制度。各地各校要结合《规定》要求,认真梳理学生实习工作的制度漏洞,完善工作方案,补齐管理短板,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抓细抓实。各校要完善实习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实习单位考察评估制度、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完善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实习学生住宿和请销假等制度,确保工作开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五、规范开展工作。各校要不断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严格实习单位遴选,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确保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要配齐配强指导教师,确保指导教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双过硬”。要树立底线意识,不折不扣落实《规定》中的1个“严禁”、27个“不得”等刚性约束,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规范签订三方实习协议。要注重风险防控,落实学生实习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疫情发生地已开展实习实训的,学校和企业要落实最严防控要求,共同做好防护工作;原计划在疫情发生地开展实习实训的,一律延期组织或转往非疫情地区进行。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校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建设和完善实习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实习管理制度、协议文本、管理过程、考核评价、应急处理、资料档案等定期自查,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各地各有关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学生诉求。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学生实习工作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督促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全省通报,检查结果作为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地方和学校年度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习本质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
二、严守实习基本规范和底线红线
《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提出了刚性约束。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教育、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准确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三、落实实习管理协同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规定》落实工作方案,细化对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明确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和分工。有关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在2022年3月底前启动建设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要完善职业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把实习工作列为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
四、强化实习监管和问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于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有关部门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调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工作,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考虑内容之一。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规定》实施工作方案,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其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智兵、董振华,010-66096266,jxjc@moe.edu.cn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2.《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
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教政法厅函〔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坚持目标导向,着力健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创新制度机制,推动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效果导向,着力多方位提高职业教育地位,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各地各单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深入组织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
各地要将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作为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一)集中组织学习宣传。2022年的职业教育活动周,要把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重点,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要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组织集中学习。要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要扩大覆盖面,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二)聚焦学习宣传重点。要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相结合,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相结合,深刻领悟修法精神,准确把握修法内容。要全面学习了解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的一系列制度举措,重点领会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要求,领会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而不是层次教育的新定位,领会就业导向、多元办学、产教融合等新制度、新举措及其重大意义。
(三)突出学习宣传实效。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领会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重要内容,从中寻找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金钥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学习宣传,提高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凝聚各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要通过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三、扎实做好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抓住重点,扎实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落实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着力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党对职业教育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着力落实公办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民办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落实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要落实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各地要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依法调整、优化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
(三)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按照构建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不同类型职业教育横向融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要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高等学校根据实际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职业学校通过“请进来”“送上门”等多种方式,对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方面的教育提供支持。
(四)切实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要按照法律规定,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构建更加灵活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和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育标准、人才需求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大力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适应性。要落实法律规定,适应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要完善学校设置、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等标准和招生、管理、评价制度,完善教育教学模式,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徒制培养的政策体系。要依法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依法面向市场、结合产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学习制度、选聘专业课教师,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要推动职业学校面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六)强化职业教育支持和保障。要依法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各地要依法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要按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要依法落实对职业教育的各种支持和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企业等社会力量的税费优惠政策。要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课教师。要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举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技能大赛等活动,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全面清理现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统一适用法律规定,并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要按照职业教育法中的新规定、新举措和新制度,积极结合本地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或者推动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实施细则等,加快完善职业教育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并持续抓好落实。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
春天的职校校园
是那样的自然,
是那样的明媚。
日子仿佛在春阳中苏醒,
那经历了长久等待的春花,
终于在春阳中绽放了。
虽然疫情让我们错过了宜人的春色,
但永远不会错过职校校园的一切美好……
四月里的他们,诠释着“爱”的真谛
4月18日,疫情再次来袭。滦州市职教中心领导勇奉献、敢担当,科学高效地做好学校各项防控工作,守牢校园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苗益民同志,为了让广大教职员工更好地居家隔离,义无反顾地扛起守护校园的责任,第一时间决定吃住在学校,舍弃家中的一切,年迈的老母亲交给妻子照顾,在默默无声中守护着和美校园。
副校长郭永会同志以身作则、冲锋在前,深入社区临时党支部参加抗疫志愿服务,坚守在志愿服务的一线社区,彰显着共产党员勇于担当的风范。
副校长昌贵平同志因身体原因,不方便外出,但依然心系职业教育,居家参加各级各类培训,为学校的发展蓄力。
期待和大家在一起的每一天
疫情的突然来袭,并没有打乱学校有规律的脚步。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着,各种材料及时上报,网上教学有序推进,大部分教师在社区参加志愿服务。大家虽然居家隔离,但时刻不忘学校的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无私奉献着。
疫情期间停课不停学,我们一直在线。老师们通过钉钉平台不断的学习网络直播教学的方法和技能,积极投入到新型网络授课、远程互动交流等的探索与实践中。
春日•校园
室内的花儿,
静静的开放。
花儿的主人不知辛苦劳作了多久,
却没有机会欣赏它精彩绽放的瞬间。
一树一树的花在春风里沉醉着,
一丛一丛的绿在阳光下摇曳着。
伴随着生命的拔节成长,
下面带大家一起走进封闭之中的校园,
留下我们即将错过的美好。
芳草萋萋,杨柳依依。
百花争艳,香满校园。
这个春天,
我们收录着职校的所有美好。
这个春天,
我们汇聚着生活的气息和灵魂的触动。
凝心聚力,众志成城。
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我们相信: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
我们一定能取得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
戮力同心,共克时艰。
让我们带着理解与信任,
带着爱与守护,
待疫情消散,
我们如期归来。
文稿:高艳萍
审核:马 丽
来源:滦州市职教中心
近日,教育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工作的通知》。今年活动周以“技能: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将举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成才 强国有我”主题教育活动、“劳模工匠进校园”等全国性活动。
一、时间和主题
(一)时间:原则上定于2022年5月8日至14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二)主题:技能:让生活更美好。
二、主要活动
(一)全国性活动
教育部等十部门分别牵头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1—2项全国性活动。请各地充分动员各系统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
(二)各地常规活动
各地、各职业院校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活动周主题和全国性活动安排,严格遵守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因地制宜,认真做好活动周相关组织工作。有序做好本地区开放校园、开放赛场、开放企业、开放院所、走进社区等系列开放和体验活动。鼓励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主题网站、线上展厅、开放资源等形式继续举办“云上活动周”“线上逛校园”“网上开放日”等活动。
(三)各地特色活动
在常规活动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1—2项地方特色活动。特色活动可围绕职业教育服务制造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及服务美好生活等展开,也可以开展特色职业体验活动或职业院校办学成果展示等。
三、宣传重点
(一)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面向新时代新征程,集中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一系列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精神,特别是要深入宣传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学法知法,以法治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成果
立足新时代,宣传近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职业教育新风貌。积极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的重要成果和经验。
(三)职业教育改革典型集体和人物
坚持以典型引领为重点,大力宣传职业教育领域涌现出的“时代楷模”“最美人物”及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先进事迹。向全社会讲述学生成长成才、良师育人、创新创业、改变农村风貌、社会捐资助学等好故事,集中宣传展示职业院校师生风貌,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形象。
(四)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跳出职业教育看职业教育,重点突出职业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积极贡献,集中宣传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就业创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美好生活的重要作用,以及职业院校服务“一带一路”,助力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等方面的典型实践。
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全国性活动都有哪些?
1、教育部牵头组织举办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全国启动仪式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开幕式、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成才 强国有我”主题教育活动。
2、中央宣传部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推动中央媒体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
3、中央网信办组织职业教育活动周网络宣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热情迎世赛,技能中国行”活动。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职教专家企业行”活动。
6、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首届“农业职业院校美丽乡村规划设计技能大赛”。
7、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
8、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劳模工匠进校园”活动。
9、共青团中央组织开展“青年大学习”宣讲交流进职业院校活动,同时发起职业教育相关网络话题。
10、中华职业教育社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华职业教育社贺信5周年暨立社105周年座谈会、第七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表彰大会、2022年“最美职校生”网络评选活动
来源:教育部政务新媒体
“微言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为进一步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在全省大中小学深入开展,引导各族师生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信念,把各族青少年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省民委、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在全省大中小学开展“共同建设伟大祖国 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主题征文活动(以下简称“征文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圆满举办,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紧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增进民族团结,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学生不断提高对“共同建设伟大祖国 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认识,砥砺品德,陶冶情操,刻苦学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活动主题
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三、组织机构
(一)本次活动由省民委、省教育厅、团省委主办,各市民族工作部门、教育部门、团委和各高校团委承办。
(二)主办单位成立“征文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委文教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四、活动对象
全省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五、征文要求
根据学生特点,分为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含中职)、高校组(含高职高专)4个组别。
(一)作品要观念正确,符合新时代青少年精神风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二)作品要主题鲜明,围绕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赞美各族人民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取得的光辉成就,反映各族群众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共同团结奋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前景。
(三)作品要言之有物,内容真实、积极健康,语言生动、流畅、清晰,情感真挚、可读性强。
(四)作品题目、体裁不限,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正文不超过3000字为宜。
(五)作品要求原创,且未公开发表,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组织落实
(一)市县中小学征文工作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民族宗教局、团市委积极配合,雄安新区由公共服务局牵头负责,党工委群工部积极配合,做好本地区组织发动和上报作品初评工作,每个组别须推荐不低于10篇作品,7月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上报组委会办公室。
(二)省内高校征文工作由各高校团委牵头,统战、学工部门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发动、初评作品结果汇总和上报等相关工作,每所高校不低于5篇作品,7月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上报组委会办公室。
七、活动安排
本次征文比赛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筹备阶段(4月至6月)全省大中小学组织宣传发动开展活动,遴选上报作品。
(二)专家评审(2022年7月15日前)活动主办单位将邀请权威专家进行审读,综合考查作品的主题内容、体裁结构、语言表达、创新亮点等内容评定奖项。
(三)全省展示(2022年7月20日—31日)届时主办方将获奖作品有声化后,通过省民委、省教育厅、团省委门户网站,以及河北新闻网、河北民委公众号等媒体集中展示获奖作品。
八、评奖工作
为体现征文活动的正确导向,激发广大师生的创作热情,保证作品质量,主办单位按照组别对参赛征文进行评奖,颁发证书、奖杯,并对应相应奖项设立指导教师奖(每个获奖作品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同时,根据集中展示期间网友点赞量(以河北新闻网投票数为准)评出网友最喜爱作品奖。
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网友最喜爱的作品奖20名。九、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作品报送推荐参加全省参赛作品应以书面公函形式报送《推荐作品报名表》,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版(含《推荐作品参赛表》、作品,每篇作品另附200字左右作者简介、生活照及与文章内容有关的图片3-5张)。
(二)作品审核各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团委及各高等学校负责对上报作品进行政治审核及质量把关,确保作品具有正确政治导向和较高文字水平。
(三)版权说明各地推荐参加的作品著作权、名誉权及相关权益等归作者所有。作者应同意授权活动组织方永久免费以发表、传播、展示、出版等方式使用,使用时活动组织方有权修改或删节。作品中涉及到作者本人或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的,由作者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举办此次主题征文活动对加强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参赛质量。要把征文活动与学校思政课、德育课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高尚政治情操,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严格政治把关。要坚决防止报送作品出现不符合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参赛作品要在思想性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展现当代青少年砥砺品德,陶冶情操,刻苦学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时代精神风貌。3.做好宣传发动。要以举办本次征文活动为契机,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最大程度扩大参与面。要从学生的成长进步等多角度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激发他们的参赛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市(高校)举办征文活动。
联系人:申智超 省民委文教科技处18832110618
张 达 省教育厅学校政治工作处13703392759
高嘉木 团省委统战联络与维护权益部18931170518
作品报送邮箱:hebeiql@163.com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共青团河北省委
2022年4月6日
来源:省民委文教科技处
姹紫嫣红芳菲尽,人间四月最美天。当唐山市民正在观凤凰山美景,赏南湖秀美风光时,狡猾的新冠病毒来了个“回马枪”,疫情又“卷土重来”。面对严峻而复杂的形势,滦州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做出安排部署,并号召广大党员坚持“快准严实”的工作作风,冲锋在前,跟传播极快的奥密克戎变异株赛跑,跑出滦州速度、跑出滦州各级干部风采,排除万难,夺取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
组织号召,冲锋在前
3月17日 市委组织部发出《关于启动疫情“战时”状态社区临时党支部的紧急通知》,要求党员同志立即向所在社区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报到,主动认领疫情防控任务,非必要不返岗。
支部吹哨,扛起重任
面对组织召唤,支部书记刘瑞同志第一时间对全体党员提出:“危难时刻显担当,滦卫抗疫不缺席”,同志们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勇担当、善作为,发挥红色力量,扛起战“疫”重任。带头践行初心使命,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接受考验;带头履行岗位职责,到群众最需要、环境最艰苦、工作最危险的地方去;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汇聚奋战疫情防控强大合力。
党员报到,干出风采
卫校57名党员迅速行动,下沉一线,纷纷到所在社区临时党支部报到,短短几个小时就加入了30个社区和村党组织。大家积极参与防疫值守、物资分发、人员排查、政策宣传、舆论引导等志愿服务。
他们有的化身保安,穿上红马甲在小区门口严防死守,坚持内不出,外不进,一站就是几个小时。他们有的化身快递小哥,推上送货车服务上门,将生活物资送到市民手中,一趟趟要走1万多步;他们有的化身医务白,穿上防护服进楼入户核酸采样,有时上午刚做完还没休息就开始下一轮;他们有的拿起小喇叭,劝导市民回家,不扎堆,不逗留。
刘丽丽同志是一名退伍老兵,也是一名还有半年就退休的老党员,面对疫情她主动请缨,利用自身医护特长担起了核酸采样的工作。她既负责入户核酸采集又负责室外核酸采集信息录入还负责卡点执勤,往往是扔下耙子就拾起扫帚,有时信息录入还没结束又到了卡点执勤时间,就让女儿临时顶上去。从3月份疫情开始至今做了10多次核酸采样,采样5000余人次。4月19日做了两次核酸,防护服从早6点40穿到晚上7点多,近12个小时,没去一次厕所。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党员的责任与担当。
金宝柱同志在学校负责防疫物资采购发放、校区消毒、食堂伙食等工作,在学校就是个一直在转的“陀螺”,这次又是主动到社区值守,从晚8点一直到11点,他用行动默默坚守着社区的防线,百姓的安全。
李春莲同志头部曾做过手术,身体一直都不好。她多年坚持到敬老院去做志愿者,捐款捐物送温暖献爱心。此次疫情封控在了老家,得知村里急需核酸采样医护人员,她主动穿上防护服,负责核酸采样,一站就是半天时间,她用真诚的善言和善行让村民看到了战胜疫情的力量和希望……
旗帜引领方向,聚是一团火,散做满天星。哪里有阵地,哪里就有党旗飘扬,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党徽闪耀。滦州市卫校党员同志不忘初心使命,牢记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为党旗增辉、为党徽添彩,为我大美滦州战胜疫情贡献力量。
来源:滦州市卫校
“铃铃铃……”
2022年4月17日,晚上十一点,急促电话铃声打破了值班室的宁静。
刘德银老师迅速抓起电话。
“德银,接上级通知,你马上组织学生核酸检测……”放下电话,刘德银急匆匆跑向宿舍楼。
组织学生有序集合,排队到核酸检测地点,维持现场秩序……圆满完成核酸检测任务,已经是次日凌晨一点半了。
周志国主任说:“接到上级通知,学校要实施全封闭管理,咱们系高三的学生不多,我留下来,再加上高三教师,应该没什么问题。你可以不用住校,抓紧时间回家吧。”
“周主任,虽然在校生不多,但是咱们系的工作可不少呢,再加上每天都要掌握在家上网课的学生防疫情况,汇总报表等工作也很繁重,在这样关键的时刻,我不能走,咱们共同‘战斗’吧。”刘德银话语不多,但朴实,镇定,有力。
“家里有孩子,也很需要你,回家吧!平日里忙,顾不上;这回在家里多关照家人。”周志国主任关心地劝说。
“我会做好家人工作。5点全校开始封闭管理,时间紧,任务多,我不能走。”刘德银坚定地说。
转身,刘德银又投入到了新的工作中,汇总完工程系的核酸检测报表,天已大亮。
一夜不眠,谁都想美美地睡一觉。但学校封闭管理的第一天,他没有时间休息,也顾不上休息。他担起全体封闭在校学生管理的重任,同时还承担装备制造工程系的所有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值守、校园巡视、餐厅值班,进行高三学生的体温监测,一件事情都不丢落。汇总工程系所有班级的核酸检测等情况更要认真仔细,为了保证不出差错,每个班级、每个数据都要核对一遍才上报;遇到特殊情况还要逐一打电话核实。他深知,疫情期间,防疫安全是头等大事,哪怕一刻的掉以轻心都可能功亏一篑!
“交上所有报表后,我好像都不会眨眼了。”工作了一天一夜,带着黑眼圈的他还自嘲着。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风高浪急,更见砥柱中流。没有惊天动地的大事,只是在平凡岗位上踏踏实实做好了每一件事。在学校最需要的时候,刘德银挺身向前,用自己的行动和担当守护着自己热爱的校园,守护着高三学子的梦想。
来源:迁安职教中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新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水平的技能技术,呼唤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如何通过修订与时俱进?将给教育体系带来怎样的改变?“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在公众以往的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模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表示,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内涵作出完善: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定位,就是为产业发展提供有能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李俊认为,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
在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曾天山看来,受中国传统文化“学而优则仕”等观念的影响,加上职业教育相对普通教育而言兴起较晚,社会大众需要更新观念、破除成见。
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譬如,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都是不可替代的。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仍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主动作为。”和震认为,社会观念应从重视学历转向重视贡献、重视能力;应建立各行各业平等的职业资格框架制度,人人都能在自己的职业轨道上走到相应的高层次等级。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其中,“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一字之改格外有深意。
“过去讲的‘产教结合’具有滞后性,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经常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中,企业与学校之间类似‘朋友帮忙’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很不稳定的。”曾天山说,“融合”就是要成为一体,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方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达到共建共赢。
为了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需要更多的场地、设备和耗材,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2021年底时曾透露一组数据: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
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目前,各地的职业教育发展程度基本与地方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曾天山认为,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投入。要在学校的公益逻辑和企业的市场逻辑中寻得结合机制,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和震表示,国家应优先保障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国计民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其他新职业、新业态,则可多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社会越发达、越文明,职业教育的价值就越突出。发展职业教育,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学习、进步的需求。”
来源:新华社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教育部
来源:中华职业教育社公众号
今年河北省高考对口考生考试信息确认和考试费交纳工作将于2022年4月22日9时至27日17时进行。
已通过2022年高考报名,且需参加6月7日—8日对口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
考生须按照报名点的要求进行考试信息确认并交费。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流程如图:
考试信息确认: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或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右侧导航栏的“普通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核对自己的考试信息并点击“确认报考”,在报名点提供的《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确认表》上进行签字确认。登录用户名为考生号,密码为考生高考报名时设置的密码。
交纳考试费:已完成考试信息确认的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扫描二维码或扫描报名点交费二维码完成交费。考试费采用微信个人支付方式交纳,标准为40元/科。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
1.要按时进行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结束后,不再安排补确认补交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的考生,视为放弃对口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及录取资格。
2.高职单招录取结束后,被录取考生的考试费将通过原渠道退回。其他考生不退费。
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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