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南疆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高中阶段教育将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南疆地区投资办学、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其中,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但可以开设地方特色的职业教育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课程标准和校本教材。
据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优质教育资源也将向南疆地区倾斜政策,统筹建立普及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机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学生入学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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