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颁布,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2019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9.15万所,招生1774.33万人,在校生5616.61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36.13%、23.17%、19.92%。40多年来,民办教育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改变了政府办学的单一教育体制,为教育改革实践提供了新鲜经验;培养了数以千万的各类人才,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为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化改革目标,2016年以来我国民办教育领域加快改革,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民办教育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订《实施条例》。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回应了民办教育领域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和严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体现了依法治教的决心以及国家教育管理的严肃性,有利于积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预期。
第一,明确强化支持和规范管理的主线
进入新时代,我国教育发展与改革环境经历着深刻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民办教育在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方面具有体制机制和办学效能等方面的优势,在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大有可为。《实施条例》突出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回归了民办教育的本质。
一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实施条例》旗帜鲜明支持民办教育,突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立法原意。明确了对民办教育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充分尊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承认个人作为民事商事主体的资格,认可个人与法人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以及办学权,彰显了法治精神。
另一方面,维护教育秩序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强调义务教育的国家性,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禁止关联交易,通过国家权威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与高品质;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调整对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要求,限制通过资本运作方式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应符合有关规定;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举办者变更机制、关联交易监管机制等。
总体来看,《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进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更为规范、更有效率、更高质量、更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构建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虽然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法人属性、经费来源不同,但教育公益性和办学方向是一致的,同样承担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完全依赖政府投入是不够的,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近年来民办学校提前招生、跨区域掐尖招生导致影响教育生态等问题,《实施条例》明确了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强化各地政府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对义务教育实行“公民同招”,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不得提前招生。
其次,针对利用国有企业等平台举办“国有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挤压公办学校和其他民办学校生存环境的问题,《实施条例》规范了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禁止各地政府利用国企、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最后,《实施条例》倡导职业教育与民办学校的结合,支持民办学校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形成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格局。
总之,《实施条例》根据我国教育发展阶段、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准确把握公办、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重塑教育事业发展体系,构建公办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第三,以共建共治共享开拓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民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社会力量、民办学校及其师生的共同参与。
首先,《实施条例》落实了不同教育权限的实施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行政权限;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保证民办学校的正确办学方向;综合运用教育领域之外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民办教育进行综合管理,在民法典确认营利与非营利法人分类之后,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按照自身的需求来选择进入教育市场的组织形式,充分尊重了市场资源配置手段的作用;细化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依法明确对两类民办学校的差异化扶持政策,清晰界定政府支持和规范、管理和监督民办教育的权责范围;要求各地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时应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让改革红利惠及民办教育所有相关主体。
其次,《实施条例》依法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重申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法人财产、同等招生等方面的权利,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要求各地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最后,《实施条例》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师生合法权益,要求各地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办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并明确举办者变更后可以依法依规获得相应收益。《实施条例》前瞻性地考虑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规律以及成长空间,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在法律身份、待遇保障、合同管理、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交流培训等方面的权利;要求各地各校保障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享受奖助贷等方面的权利。
总之,《实施条例》的颁布有利于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凝聚改革发展共识与合力,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支撑《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来源:司法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