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职业院校可将教职工编制的30%用于聘请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助,以引导职业院校进一步强化专业实践,推进内涵建设。
福建明确,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签订选聘协议,也可面向社会聘请。鼓励、支持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职称评审;兼职教师的报酬以市场价为指导,由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兼职教师本人双方协商确定。职业院校应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同时将企业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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