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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老师

以 工 代 训

一:政策依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 升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2019-2021年 )的 通 知 》(冀 政 办 字 〔2019〕52 号 ,以 下 简 称 “省 政 府 52号 文 件 ”)。

二:培训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保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 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项目范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以及参保企业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岗位 职 业 (工 种 )。“企业”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含省属企业、中央在冀企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下同。“参保企业”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登 记的企业。

四:实施程序:
1.生产经营主体统计本单位符合开展“以工代训”的人员后, 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以工代训”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对 象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培 训 学 员 花 名 册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入 职岗位、带班领导或师傅姓名等)。
2.所在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出具审核意见。
3.经审核同意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培训对象开展“以工代 训 ”。
五:申领程序:
1.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材料主 要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 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与培训对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 协议复印件、以工代训期间工资薪金发放凭据复印件。参保企业 需另提供参保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需提交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人社部门对培训对象信息进行联网比对,于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人社局官网进行不少于 3个工作 日的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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