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
人社部发〔20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
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技工院校已经成为综合性的技工教育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与企业联系紧密的办学实体,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技能人才培养优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提高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国有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根据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需要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方位对接,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将校企合作作为技工院校基本办学制度,作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创新校企合作内容,形成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服务需求,优化结构。针对国有企业发展需求,优化技工院校结构,壮大优质技工教育资源,鼓励企业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技工院校。
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共同招生招工、校企双制培养的长效合作机制。完善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深化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提高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能力。
(三)主要任务
鼓励国有企业(含国有上市企业,下同)参与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办学,深化校企合作制度,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推动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办学过程,教学改革实现工学结合,实习实训与工作岗位紧密衔接,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社会服务功能更加健全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持续完善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有企业发展需求。
二、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办学
(四)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联系企业的职能优势,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指导技工院校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促进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形成“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实现企业得人才、职工学生得技能、技工院校得发展的多赢目标。
(五)强化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合作关系。要建立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合作机制,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鼓励校企双方以组建技工教育集团、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企中办校、校中办企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鼓励国有企业直接举办或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鼓励技工院校通过与国有企业合作开设订单、定向、冠名班等方式扩大招生规模。指导技工院校全面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学生适应企业岗位工作要求的能力。鼓励技工院校和国有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技工教育的发展。
(六)加强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人才的双向流动。要认真执行《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制定本地区技工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办法,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多措并举推动技工院校教师到国有企业实践工作。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同时成为企业培训师,探索建立技工院校教师和企业培训师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技工院校应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技工院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技工院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技工院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技工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技工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三、推动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改革
(七)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改革工作。继续发挥国有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技工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优质技工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探索多种方式,引入实力强、信誉高、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重组改制。经协商一致,对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在移交地方管理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规定主动接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做好学生转学等后续工作。
(八)营造国有企业参与技工教育良好政策环境。国有企业要根据经费来源、企业发展需要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办技工教育方式。继续举办技工院校的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办学主体责任,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参照当地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现有公共财政经费继续按原有渠道落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支持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所需资金由各省统筹解决。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由各地按照现行有关投入机制等政策规定筹集办学经费。探索国有企业支持技工院校发展的多种方式,国有企业可通过订单班、冠名班、定向委培、学徒制培养、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技工教育。
(九)持续完善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管理制度。保留的企业办技工院校要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完善所办技工院校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等,建立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
四、大力加强技工院校服务企业能力
(十)着力提升技工院校服务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能力。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通过设立弹性学制等形式,满足企业职工通过技工教育或职业培训获得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需求。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面向技能人才开展理论进修、知识更新和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开设技师研修班,开展技能大师交流研讨,积极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指导校企双方积极参与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工作,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共同合作积极开展学徒培训,大规模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引导技工院校面向企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十一)推动校企培训资源共享,积极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鼓励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国有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等。支持各地依托技工院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各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贯彻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国有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合法权益。
(十二)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积极参与学习型企业建设。鼓励技工院校、国有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技工教育资源,大力发展“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探索构建基于互联网虚拟大学或虚拟学习社区。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鼓励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共同组织开展基于工作场所的学习活动,积极为企业提供知识讲座、课程资源开发、技术辅导等服务,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大学等国有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鼓励技工院校的院系与企业车间、班组结对子,建立校企合作的学习团队,通过多种教育培训服务供给,为职工提供终身技能发展服务。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帮助技工院校和国有企业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四)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要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责任,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合理使用,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对实施校企合作的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和接受技工教育、职业培训的人员,符合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和资助。
(十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校企合作宣传活动。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各地加强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国有企业、技工院校的特色做法和先进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技工院校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要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技工院校开学第一课等时间节点,组织国有企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工院校开展技能成才宣讲活动,鼓励更多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18年9月24日